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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问题问答

日期:2006-6-7 14:34:53   作者:   来源:

97、商家卖错的东西能否要回?

问:我是一家空调经销部经理。最近,顾客马某到我部购买窗式空调一台,当时没有现货,售货员就开出提货单,让马某自己直接到仓库提贷。由于仓库保管员疏忽,错将分体空调发货给了马某,差价近千元。事后,我们找到马某,但马某既不肯换回又不肯补齐价款。请问,对卖错的东西是否有权收回?

答:对卖错的东西商家有权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作出了明确解释,该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经销部与顾客马某形成的是购买窗式空调的合意,且马某支付的是窗式的货款,同时提货单也注明是窗式空调,但由于仓库保管员的疏忽,将分体空调错认成窗式空调发货,显然属于仓库保管员的重大误解行为。该行为是可以变更或者依法撤销的。因此,有权要求马某调换错发的空调或者补齐价款。若马某固执已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8、擅断水源怎么办?

问:我村有十多亩高山粮田,全靠自然水的灌溉来保丰收。现在其他村的村民在我村土地上方挖断水源,引作自来水食用。请问我村是否有权干涉?

答:这是一个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目前,邻村的村民擅自截水使你村农田灌溉遭受严重损害,已经侵犯了相邻权。你可以与邻村村民协商解决用水问题,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乡人民政府出面来协调用水问题。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9、我应否支付该笔“有偿使用费”?

问:近日,我出差外地住入某宾馆,房价为180元,宾馆按惯例供应牙膏、牙刷等日用品。当晚,我洗澡发现洗发液、淋浴液旁放有“伊人宝”男士洗液,说明书称其具有“灭菌、滋润、保洁、保健”之功效。为此,我连续使用了3天。退房结帐时,被服务小姐告知要加收60元,理由是该“伊人宝”为有偿使用,每袋20元,而事先该宾馆并未就此告知。请问,我应否支付该“有偿使用费”?

答:你有权拒付该“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即是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经营者依法应当告知消费者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项目。本案中,该宾馆并未预先告知你“伊人宝”男士洗液为有偿使用,与你未达成协议,再说按照惯例旅客住宿所支付的房价已经包含其在住宿期间对房间内所有物品的使用和消费权。你支付了180元房价,就享有房内日用品的使用权,包括所谓的“伊人宝”男士洗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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