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女儿一家三口在交通事故中全部遇难,要确定继承权,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你女儿一家三口死亡的先后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案中,你女儿夫妇是你外孙的长辈,在没有办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只能推断他们两人先于你的外孙死亡。因你女儿、女婿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所以应推定他俩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你女儿夫妇两人遗产各占总遗产的一半。你女婿的遗产继承开始时,按《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只剩你外孙一人;你女儿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其法定继承人为你外孙和你两人。《继承法》第13条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所以你实际已取得了你女儿夫妇总遗产的四分之一,而你外孙继承了四分之三。
本案中,按照你外孙最后死亡的推定,他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其外祖母,也即是你是他唯一活着的法定继承人,因而,你外孙的遗产应由你全部继承。所以,你女儿夫妇的共同遗产应全部由你依法继承。
至于朱某,由于没有继承权,因而无权要求继承你女儿夫妇的遗产。
16、承包权能继承吗?
问:去年初,我父亲中标承包了村委会的橘园,承包期为10年。承包后,经我父亲及全家人精心管理,果树长势良好,年终收入颇丰,并按合同交清了利润。前些天,我父亲死于车祸。现村委会提出重新投标,我认为父亲对果园的承包权应由自己继承。请问,承包权能继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你父亲承包果园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是一种财产使用权、收益权,而并非财产所有权,因此,你父亲生前的承包权是不能继承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此外,为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按照上述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你父亲承包期未满死亡,如果你有能力承包,并要求继续承包,村委会应当准予,但要求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关系主体,重新确立承包合同关系。
17、胞兄的房屋可以由外人继承吗?
问:1987年,我父母先后病故,我与胞兄对祖传的10间瓦房进行分割,每人分得5间。1996年,胞兄一家遭遇车祸,他和独生儿子不幸死亡,我嫂子也被子撞成了“植物人”。嫂子被她的母亲李某接回娘家。今年8月,嫂子也去世。李某说她为嫂子欠了一大笔债,嫂子家那5间瓦房应由她继承处理。我认为李某虽然在侍奉我嫂子方面做得不错,但她是我嫂子的母亲,她负有这样的义务;那5间瓦房毕竟是我们禹家的房产,不得由外姓人继承。请问,我的观点正确吗?
答:你胞兄所继承的祖传房屋5间,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1996年,你胞兄和他的独生子在车祸中同时死亡,那5间瓦房的一半为属于你嫂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系你胞兄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嫂子作为你胞兄遗产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你胞兄遗留的2.5间瓦房后,实际上分给你胞兄夫妇的5间瓦房全部成了你嫂子的合法财产。你嫂子死亡后,那5间房成了她的遗产。由于她的配偶、独生子已先于她死亡,她的父母作为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依法成为那5间瓦房的所有人。这样,往日你们禹家的祖传房产,如今确实成了别姓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