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遗嘱可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问:2002年5月,我村村民李某立下一份遗嘱,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分割。遗嘱中写明:4间瓦房由其儿子继承,现有的15000元现金和4间瓦房的宅基地由其女儿继承。不久,李某去世。今年初,李某之子打算将4间瓦房拆除,另盖楼房,但李某女儿提出异议,认为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并加以阻止。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请问,农民可以通过遗嘱对宅基地进行分割吗?
答:这是公民遗产的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以下内容,即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公民只能处分其个人所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经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本案中,李某对其15000元现金和4间瓦房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而对其处分是有效的,但由于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李某可以处分的个人财产之列,李某无权在立遗嘱时对宅某地进行分割,其遗嘱中涉及的将宅基地转归其女儿所有的部分,因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而无效。李某的女儿不能以遗嘱为凭主张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19、我们能收养这两名女孩吗?
问:我们夫妻俩今年都刚满30周岁,只有一个男孩。由于两人都比较喜欢女孩,加上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好,一直想收养一个女孩。今年2月,我和爱人到当地的福利院联系,经福利院同意,我们选中了两个均不满14岁的小女孩,都是弃婴。当我们准备去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有人说我们不符合收养条件,不知这种说法对不对?如果可以收养,应当办理哪些手续?孩子的户口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另外,作为被收养人则应当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也可以是找不到生父母的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收养法》作了例外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由此可见,尽管你们已有一名子女,但由于你们已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加上两个女孩都是不满14周岁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的上述规定,你们可以收养。此外,若两个女孩中有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在收养手续上,根据规定,你们应当亲自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鉴于你们收养的是弃婴,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将予以公告。同时,福利院、被收养人和你们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话,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若任何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还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你们可以直接到当地公安部门为两个女孩办理户口。
20、离婚后收养关系还有效吗?
问:我结婚后,由于丈夫王某先天性无生育能力,后我们共同收养了孤儿小海。前年我们因家中矛盾协议离婚,小海跟我生活,但王某至今没有给小海一分抚养费。我所在的工厂生产不景气,独自抚养小海很困难。眼看小海该上中学了,我多次找王某协商,王某说小海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他已经和我离婚了,和小海没了收养关系,没有抚养小海的义务。请问,他的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