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是一个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夫妻离婚后,原来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若收养关系有效,不管未成年养子女是否跟养父共同生活,养父都有支付给养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和王某离婚时,王某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王某在小海成年以前不得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王某说离婚了即没有收养关系,是不正确的。养子女属拟制血亲,养子女同亲生子女的权利地位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可见,王某仍有抚养小海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为此,你有权以小海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抚养义务,或建议送养人解除与王某间的收养关系,你独自一人收养小海。送养人和王某达不成解除收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1、善心收养弃婴为何反被罚?
问:前不久,已有一3岁儿子的村民陈某到县城走亲戚时,发现路旁一个大纸箱内放着一刚出生不久被遗弃的女婴,顿生同情之心,遂将其抱回家收养。没想到近日计生部门以超生为由对陈某进行了处罚。请问,为何善心收养弃婴反被罚?
答:计生部门以超生处罚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年满30周岁……根据这一规定,已有子女的陈某无权收养他人子女。那么对于弃婴如何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被遗弃的婴儿、儿童和孤儿,在暂时无法查明其生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相关法律还规定,即使是符合收养条件者收养弃婴,也必须由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查找婴儿生身父母无着落的证明,方可办理收养公证登记。
本案陈某已生有一男孩,不符合收养条件,其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因而要受到处罚。
22、已将超生子女送养他人,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问:我于去年底超生一女,邻村一对不孕夫妇听说后找上门说想收养。于是,我和丈夫商量后与那对不孕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今年3月上旬镇政府向我和丈夫下达了处罚通知,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请问,超生子女送给不孕夫妇,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前述规定看,你和丈夫超生的女儿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你和丈夫也不符合送养人的条件;同时,你们与不孕夫妇签订的“收养”协议未到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讲,你们和不孕夫妇之间发生的送养收养行为都是无效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超生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说你与丈夫的送养行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不能改变你与丈夫超生子女这一客观事实,因此,你们应当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