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孩子借钱谁来还?
问:我开了个小杂货店,生意较好。上个月,中学生李冉(14周岁)为帮助同班的困难学生,背着他父母向我借300元钱,考虑到我与他父母关系较好,就借给他了。当时李冉写了借条,言明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我找李冉要钱,他说还没有要到钱,无法偿还。我只好找其父母要,可其父母则以儿子借钱时未征得他们同意为由而拒绝偿还。请问,李冉父母该不该替儿子还这笔借款?
答:这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只能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相应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如果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学生李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背着父母向你借钱且数额较大,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而其借款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冉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有义务替孩子偿还借款,而你明知李冉借钱未征得父母同意,仍然出借,你也有一定的过错,当负一定的责任。所以,你只能要求李冉父母偿还大部分借款。此事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24、民间借贷可否要求利息?
问:2003年3月,我同事向我借了2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并未言明利息。今年4月,我向同事索要借款,他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可又听说这种借款不能要求利息。请问,我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答:公民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你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你同事不按期偿还借款,你可以要求你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25、我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
问:我于2002年5月承租郑某的房屋,租期3年。两个月前,郑某说想出售房屋,经协商我们达成协议,郑某同意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我。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分两次付给郑某房款共计6万元。上个月郑某找到我说他的房子卖亏了,要我再增加5000元,否则他就要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别人。我听后非常生气,就说:“我们之间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你随意违反合同不太合适,我和家人商量一下,一周内给你答复,我们再作决定。”当时郑某表示同意。三天后我带着2万元现金(已付6万元)找郑某时,他说前天已经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王某,并且已经办过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我说我们原来有买卖合同在先,郑某说他与王某已办完过户手续,收你的钱退还给你就行了,我不同意,也不知道怎么办。请问,我和郑某的买卖合同与郑、王之间的买卖手续哪一个具有房屋有权属变动的法律效力?我是否享有购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