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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还是离职?
日期:2006-6-8 14:19:22 作者: 来源:
张某在用工试用期被公司通知离岗作移交,他在离职表上填写离岗原因是“组织决定”。但是,当双方对簿公堂时却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张某认为自己不是离岗是重新换岗,而上海华源家纺公司则认为张某是离职。孰是孰非,哪一种观点最终被法院所采信呢?近日,该案件有了一审结果,法院确认张某是离职而不是离岗。 2005年7月25日,张某与华源家纺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从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7月14日,其中前3个月为试用期。张某被安排从事管理岗位,担任该公司下属塞拉维分公司华南大区经理在广东省开展业务,月薪为税后3000元,张某对此曾签名确认。2005年8月上旬,公司向张某发放7月份工资1573元。同年9月7日,张某填写了离职原因为“组织决定”,同时移交了工作。 2005年11月初,张某认为自己是按照公司要求离岗而非离职,便申请劳动仲裁,获裁决由该公司支付2005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人民币3717元。对此,张某仍然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按每月11000元标准,支付从2005年7月15日至10月的拖欠工资36927元;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7日止的工资,报销业务通讯费740.70元等。张某诉称在2005年9月1日,“塞拉维分公司”负责人以集团公司另行安排他重要工作为由,通知自己等待新工作岗位安排,以后却变成了离职,他认为自己是离岗。还称公司与自己约定的每月工资是11000元,该部分工资由基本工资、季度、年底考核工资三部分组成。 上海华源家纺公司辩称,张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9月7日,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针对张某诉称每月有11000元工资之说,表示张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张某手中所谓证据,是他利用合同工资一栏空白处,私自加盖月薪为每月11000元印章。还称公司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上是不约定工资的,公司另以通知形式告知员工工资数额。张某属于试用期人员没有指标,试用期人员原则上只计发基本工资。 法院认为,张某填写“离职人员审批表”并附“关于移交工作的几点说明”,该表格属格式化表格,涉及内容反映张某是经组织决定离职。作为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和权利,应该有能力辨别填写该表格究竟是离职还是离岗。从双方争议的合同看,合同中的期限、工作内容等需填写部分,均由公司工作人员手书填写。不同之处在于张某提供的合同报酬一栏,有数字章盖章为每月11000元,而公司出具的合同该处是用笔划去的空白处。综合公司提供的张某确认工资为税后3000元的通知,与张某级别相同员工的合同。法院以为,公司在2005年8月6日发放张某7月工资1573元,该金数以张某税后3000元标准计发。而之后张某在同年8月10日、23日,两次通过ATM机提取部分工资也未提出异议。遂法院认定张某是离职,另判决由华源家纺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及报销业务通讯费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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