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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未满被开除 公司追借款遭败诉

日期:2006-6-8 14:27:14   作者:   来源:

    谢女士被某电子公司开除,然而该公司还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6785元。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年近50的谢女士到某电子公司工作已有10个年头,她与公司每年签订一次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2002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住房借款协议书,约定该公司提供她3万元的住房借款并为无息借款,她为公司再服务5年。她按7年平均分摊归还公司,如果在服务年限期间表现良好的话,公司将免去该年度她应归还的全部或部分还款,作为对她的奖励。
  而在去年8月,谢女士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并通知她要归还1年零7个月的住房借款余额6785元。谢女士感到很突然,明明有约定在先,服务期还未满,因此她不肯还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没有获得支持。据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谢女士偿付借款6785元。
  审理中,谢女士承认向公司借款3万元,但她说这是一种福利待遇,借款时双方约定了服务期限,现服务期限还差1年多,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说明公司主动放弃了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并放弃了要求她偿还借款的权利,所以她觉得要她支付6000余元是没有依据的。而该公司诉称,应以劳动合同期为准,服务期是双方补充协议,不能把它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所谓服务期,其本质与劳动合同期限并无二致,故服务期限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电子公司与谢女士签订了住房借款协议书,这是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了谢女士的服务期到2007年3月31日为止。谢女士虽然没有履行完毕服务期的约定义务,但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其主动放弃谢女士继续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公司又要求她承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的赔偿责任,显然缺乏依据,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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