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某甲于2004年11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其耕地上建一房屋。同年11月20日被告某乙带人将刚建好的房屋挖毁、拆除,此后,原告又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房屋重新修好。2005年1月3日,某乙再次将原告重建的房屋拆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62元,其中工资损失为1032元,材料损失为1130元,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某甲的材料损失1130元,驳回原告用于建造违法建筑工资方面的赔偿的请求。
[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建造的房屋占用了耕地,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建设。原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造房屋,明显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法律的规定。因此,其建造行为属违法行为,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的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民不能私自对他人违章建筑进行随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损毁他人所建筑物的行为无合法依据,对违章建筑方构成侵权,由于原告自身具有违法性,原告应对用支付违法目的的工资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挖掘、拆除原告建造的房屋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属侵权行为,应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即材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