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家耕牛借与乙使用,用期10天,使用费1000元,不料第五天夜耕牛被山洪冲走。双方因对风险的承担、使用费的金额等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对本案耕牛被冲走的风险如何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对乙已完成了交付,风险已经转移到乙,此风险应由乙来承担。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与乙只是借用关系,牛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甲拥有所有权甲就应承担风险。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时认为:以实现标的物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可以完全分开的,而在不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只转移使用权的非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是联为一体的。本案中,甲与乙之间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它的风险与所有权是连为一体的,甲拥有了所有权就应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所以甲应承担本案的风险。另外,对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因素,致使标的物部分或全部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付租金,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判决:由甲承担耕牛被冲走的风险,乙付给甲耕牛的使用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