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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

日期:2008-6-5 14:28:09   作者:   来源:

 

为了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及其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有效防范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规范,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平安磐安、和谐磐安建设,根据省委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民间纠纷的受理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二、民间纠纷的调解

1、民间纠纷的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0天内调处结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缓解疏导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3、纠纷的受理登记、调解程序及调解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以下简称《规定》、《格式》)要求。

三、纠纷调处的考核

1、纠纷调处实行月报制。各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每月月底前将纠纷调处的登记表与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送乡镇司法所,经司法所审核、汇总后,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和人民调解奖励申请表上报司法局。

2、各乡镇司法所要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及时、认真地开好每月一次的治调主任工作例会,分析、通报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点评纠纷调处质量,商讨剖析疑难纠纷解决的办法,协调解决重大纠纷,确保各类纠纷得到及时、有效调处。

四、纠纷调处的奖励标准

1、纠纷调处实行计件奖励制。

1)成功调处纠纷,有登记的,每件奖10元;

2)成功调处纠纷,有调解协议的,每件奖50元;

3)成功调处纠纷,有调解协议,且属于重大、疑难纠纷的,每件奖80元。

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范围:

(1)涉及村与村之间的纠纷;

(2)涉及人员较多的集体性纠纷;

(3)可能引发请愿、罢工、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4)可能引发打、砸、抢等突发性事件的纠纷;

(5)可能到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纠纷;

(6)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政治影响的纠纷;

(7)标的5万元以上的纠纷;

(8)其他需调解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3、调解协议书制作规范,并按一件一卷的要求装订建档。

五、奖励方法与经费来源

1、奖励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县司法局按《规定》及《格式》的要求每季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奖金每半年兑现一次。

2、根据矛盾纠纷调处数、成功率及调处的及时性、有效性情况,年终给予先进调解组织及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

3、调解奖励经费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其中按件计奖的经费,县、乡镇财政各负担50%

县财政局应加强奖励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六、本办法自2008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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